对出口食品企业“同线同标同质”工程的思考

百检网 2021-11-15
    今年初,为落实李克强总理视察指导质检工作时的要求,质检总局将“ 出口 食品生产企业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工程”确定为质检系统2016年八项重点工作之一,要求举全系统之力实现重点突破。近几个月,在质检总局“三同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家认监委牵头,质检总局食品局、动植司等作为责任部门带领各直属局发挥各自特有职能,运用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手段在“三同工程”的政策宣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指导帮扶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获得了社会各界的积*反响。笔者通过参与厦门 检验检疫局推动“三同工程”的调研、组织策划、重点行业与标杆企业帮扶、政策宣贯等具体工作,对建设、推进“三同工程”有了不少感受与思考。
 
    针对“三同工程”实施中存在问题须多方共治
 
    笔者在调研中深刻感受到出口企业内销转型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出口企业普遍受制于两个“短板”:一是对于大多数未建立内销品牌及营销渠道的外向型企业,其产品转内销初期销量低且增长困难,加之内销货款结算回收周期长更让诸多习惯银行信用证结算的出口企业驻足不前;二是出口食品平均退税高达百分之十几,转内销相较“高”税收,直接拉低其内销价格利润优势,企业没有直接经济效益驱动,就缺乏参与动力。由此可见,“三同工程”推动质量转型升级作为一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系统工程,仅靠质检系统的引导推动,效果有限,需要财政、税收、商务、工商等管理部门的参与共治及相关政策的扶持,才能有效地支撑与推进该工程,帮助大多数出口企业渡过“水土不服”的转型难关。
 
    笔者建议:一是将“三同工程”融入大质量建设。质检部门推动“三同工程”共建共治*有效办法就是将“三同工程”与质量强省、强市活动有机衔接,统筹推进,将推进关键着力点落在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责任主体——地方政府的身上,力争由地方政府牵头,重点解决好出口企业内销转型存在的突出“短板”与困难,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二是抓早抓实长效机制建设。供给侧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决定了作为其发展战略重要部署的“三同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综合治理和长效机制保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积*建立地方政府牵头的多部门专项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三同”企业奖励及退出等配套工作机制,落实多方协调共建共治。
 
    “三同工程”要充分发挥质检部门特有职能
 
    “三同工程”推动的总体思路是:发挥质检部门特有职能作用,运用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手段,帮促出口食品企业统筹国内国际市场,带动国内食品农产品生产供给侧质量水平提升。这要求质检部门充分发挥自身特有职能,精准发力。
 
    抓好“三同工程”建设中短期规划找准定位。作为质检总局主推的重点工程,要“办好”与“做大”就离不开良好的规划与定位。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应充分发挥出口监管职能优势,结合本地区出口企业及产业实际发展状况,做好“三同工程”建设中短期规划,摸清难点与需求,确立帮扶重点,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行业组织积*性,通过树立标杆企业、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一厂一策”技术帮扶等手段,使出口企业及消费者有实实在在的“转型升级”获得感。
 
    促进“三同”帮扶与日常监管职能的协调统一。成立宣传引导、技术帮扶、政策协调等专项工作小组,合理资源配置,精细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监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三同工程”帮扶成效与推动出口企业监管效能同步提升。
 
    多渠道鼓励更多企业获得HACCP认证。HACCP认证作为国际通行的面向内销与出口市场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技术工具,是推动“三同工程”的有效“推手”与“抓手”。近年来,国家认监委结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积*推动和鼓励全国近13000家出口食品企业获得HACCP认证。同时针对原有HACCP认证有效性不强的缺陷,通过“打补丁”重塑HACCP认证规则,确保认证同时满足内销和出口两个不同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要求,为“三同”培育了特有的技术手段。因此,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三同工程”建设中,要在发挥质检部门这一特有职能上下功夫。要在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监管工作中加大对HACCP认证结果的采信应用力度,培育更多企业对标国际先进质量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加入“三同”行列。
 
    强化对“三同工程”有效性及风险点的把控,提升公信力与满意度。进一步扩大出口食品备案、HACCP认证监管联动的覆盖面,深入开展“三同”有效性及风险点的把控研究,积*探索建立“三同”有效性认证监管配套程序;促进认证机构完善“双随机”专项监督抽查制度建设,确保“三同”企业满足国内外技术法规要求,提升“三同”工程的公信力与满意度。
 
    推动“三同工程”为《质量促进法》构筑立法基础
 
    近几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委员联名提出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议案建议,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目前,制定《质量促进法》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但各界代表及专家学者就《质量促进法》的法律框架、内容定位、法律地位、可执行力等方面尚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该法律核心——质量共治中,企业、技术机构、消费者、社团组织和政府等社会主体密切相关方的质量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具体界定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究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支撑。
 
    鉴于此,笔者建议:要充分把握“三同工程”这一难得的大质量建设系统工程,组成专门课题攻关小组,在质量促进与治理工作中深入探究法理机制的理论实践基础,大胆探索大质量建设方法,全面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与可复制的工作机制,将其固化为《质量促进法》立法实践基础,切实提升立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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