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堡农贸市场、八里桥市场等进货不查验,济南首次实名通报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济南市 食药监局在官网对今年三季度 流通环节 抽检中发现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通报。此次被公开点名的有223个食品经营单位,其中处于流通环节源头的 海鲜大市场、八里桥市场、七里堡农贸市场等多个批发市场也在列。进货查验制度在食品及 农产品的安全 追溯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济南市食药监局近期对今年三季度抽检中发现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相关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部分相关信息进行了通报。通报中公布了各县(市区的223个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单位名单。济南市海鲜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该市场的19个业户,八里桥市场、七里堡农贸市场等批发市场在列。
 
  在22日公布的济南市今年第13期流通环节抽检结果13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信息中,有8个标示生产单位(供货商栏为空白。这些未写明来源的不合格产品种类主要是食用农产品和肉制品,包括鲜蛋、猪肉、银耳在内。
 
  根据《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这是济南市食药监局首次针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业户进行通报,该局要求各监管单位认真开展落实本辖区有关经营者落实责任义务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据该法**百二十六条规定严格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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