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自查报告制度

百检网 2021-11-15
   日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食品药品 监管局为强化 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 生产加工过程 管理,提升 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特研究制定了《牡丹江市食品生产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自查报告制度。
 
  《办法》中规定,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企业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定期的自查,也可聘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或体系检查。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物料与产品等。
 
  《办法》明确指出,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白酒、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年1月末和7月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自查一次,每年的1月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自查报告。
 
  据了解,牡丹江市所属各县(市区监管部门正根据该《办法》监督指导辖区企业按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上报的自查报告将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监管档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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