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标准检验局对应施强制检验商品的免验规定进行说明

百检网 2021-11-15
    2016年8月22日, 台湾地区“经济部” 标准检验局发出经标五字第10550019000号函,提醒企业勿以免验通关代码输入“商品免验办法”第12条规定不准予免验的应施强制检验商品。详细说明如下:
 
    一、依“商品免验办法”第12条规定,防爆马达、钢索、动力冲剪机械、吊钩及钩环、木材加工用圆盘锯、研磨机、额定功率在30KVA以上的大型电脑,除了非供销售的研发测试,或非供销售而供国家重大建设或**学术研究计划使用而可申请专案免验外,均不准予免验。
 
    二、输入非供销售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等符合可免验用途的应施检验商品,其金额低于美金1千元(含以下时,报验义务人如于进口报单许可证号码栏(第30栏填入免验通关代码(例如:CI000000000002报关,而所拟输入商品的货品分类号列与前述不准予免验商品相同时,该局资讯系统单证比对后,将回复“签审核准许可编号不符”予海关资讯系统而不得通关。
 
    三、输入非属该局公告应施强制检验的商品,而其货品分类号列与该等不准予免验商品的货品分类号列相同,如该局资讯系统比对不符,回复“签审核准许可编号不符”予海关资讯系统而不得通关时,请修改进口报单许可证号码栏(第30栏,以非应施检验商品通关代码CI999999999999重新报关,相关费用由业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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