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超市出售过期大米 赔消费者十倍货款

百检网 2021-11-15
   有句老话叫“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或许用来形容超市被罚的行为不太贴切,但能充分说明存侥幸、贪小便宜可能带来大麻烦。昨日,雨花台区市场 监督 管理局公布了二季度典型违法案例。其中,一家大型百货超市因向 消费者出售过期 大米,不仅要给予消费者购买货物十倍价值的赔款,还需接受5万元的罚款。而这个过期仅仅是超过 保质期**。
 
  今年6月份,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电话举报,称自己在某大型百货超市购买的袋装米存在过期的问题。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消费者所购买的袋装米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保质期为6个月。换句话说,这批大米今年的6月14日就已到保质期,而市民投诉的购买时间是6月15日,也就是超期**。由于消费者购买的实物、小票等证据都在,该超市负责人在了解情况经过后,很快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当场吩咐店员将该批次大米全部下架。
 
  “以前从来没出现过这类情况,这次事故真的是事出有因。”据该超市负责人介绍,负责超市货架管理的主管前段时间刚离职,新来的主管不太清楚原有商品的情况,也就没来得及把快到期的商品全部下架,这次导致出现这批袋装米超期仍在销售的问题。由于超市所售大米刚超期**,在查阅超市相关销售记录后,执法人员并没有发现有其他市民也购买了同批次的袋装大米。不然的话,该超市面临的赔偿和处罚将会更高。
 
  考虑到证据确凿,同时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执法人员随即对超市所售的过期大米进行了暂扣,对该超市进行立案调查。鉴于该超市违法情节较轻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新《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部门*终没收了超市过期袋装米3袋,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同时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不仅如此,超市还给予了消费者购买货物十倍价值的赔款。
 
  “市民可能会在一些连锁大型超市、卖场发现,凡是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商家要么会提前几天集中下架,要么会摆放在专门的货柜,打折销售。既是对消费者的优惠,也是提醒自己注意。”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经后期调查了解,或许是为了尽可能多地赚取利润,这家被查超市从来没有对保质期临近商品提前下架、或专柜销售的先例,所以一旦管理人员疏忽,很容易导致类似事件发生。对于市民今后如果在超市等购物场所遇到类似问题,执法人员表示只需要保留好购物小票、商品外包装,事后及时拨打12315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据悉,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和前版比较,对于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以*低处罚额度为例足足提高了二十五倍。其中,凡生产经营出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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