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孕婴店赠过期奶粉喝后呕吐腹泻 店主只愿出医药费

百检网 2021-11-15
  7月3日,临沂市河东区的王女士在一家孕婴店消费,商家赠送了4袋试喝 奶粉,刚喝了2包, 婴儿就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不良反应,病情一直持续了五六天。 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6000元,而商家则认为奶粉系商家赠送,不属于盈利行为,因此商家只赔偿 医药费。对此,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
 
  事件:过期奶粉致婴儿腹泻呕吐
 
  7月3日,消费者李女士来到河东区一家孕婴店,花了6元钱购买了1把面条,并与该店工作人员谈及她的孩子7个多月了,想换一款新的奶粉。当时,工作人员向李女士介绍了2款婴儿奶粉,并赠送了4包试喝奶粉,其中3包是一种品牌的奶粉,1包是另一种品牌的奶粉。
 
  李女士说,当天晚上,她将商家赠送的奶粉打开后冲给孩子喝,晚上7:30喝了一次,晚上10:30给孩子喝了一次,第二天早上5:00又给孩子喝了一次。孩子刚喝完第3次后不久,就开始呕吐,并出现腹泻的症状。当即她意识到可能是商家赠送的试喝奶粉有问题,于是,她赶忙将扔到垃圾桶内的奶粉袋找出来一看,原来商家赠送的试喝奶粉已经过期了。
 
  “经仔细查看,商家赠送的4包奶粉中有3包过期,另1包仍在保质期内。而孩子喝下的那2包,恰恰就是过期的奶粉。”李女士说,商家所赠送试喝的奶粉袋上显示,生产日期是2012年,2014年到期,现在已经是2016年了,整整过期2年多了!孩子喝了3次过期的奶粉,呕吐、腹泻严重,赶紧到社区医院进行治疗,到了第5天,孩子又出现了发烧症状。医生说,一般孩子吃了不卫生的食品,出现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都要持续几天,孩子出现发烧症状,说明孩子肠胃有了炎症,恢复期要更长一些。
 
  分歧:赔偿数额始终没达成一致
 
  王女士说,在孩子喝了商家赠送的2包试喝奶粉后,出现腹泻、呕吐的症状,且病情相当让人焦虑,第二天她就到该孕婴店反映了情况。当时,店长和那位赠送试喝奶粉的店员态度都很好,她们都表示赠送给顾客过期的试喝奶粉是她们的过错,顾客要抓紧给孩子看病,店里可以报销孩子治病花费的医疗费,并提出免费赠给孩子几袋尿不湿。但是,王女士只想着孩子生病的问题,没有接受商家提供的尿不湿。
 
  “近几天,孩子治疗腹泻、呕吐的医药费也就几百元,但是孩子才7个月大,喝了商家过期2年多的奶粉,健康是不是会受到损害?会不会因此而留下什么后遗症?”李女士说。对此,她感到非常对不起孩子,心里也非常自责。但是,商家将已过期2年的奶粉作为婴儿的试喝品,是非常危险的,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商家对此必须负全部的责任,她向商家提出赔偿6000元的要求。
 
  商家认为,婴儿试喝奶粉全部是免费的,商家没有赢利行为,因此,商家只担负孩子的医药费,至于李女士提出的赔偿6000元,商家认为缺乏法律依据。该店因工作失误,将过期的婴儿奶粉作为试用品,无偿赠送给顾客,结果导致孩子食用后发生不良反应,对此厂家也非常重视,敦促商家尽可能地解决好这件事,商家也同意承担孩子的医药费。

  律师说法:赔偿数额要有依据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徐加莹律师认为,本案中孕婴店免费提供给顾客婴儿试用奶粉,从性质来说,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商家赠送产品的目的是通过顾客的试用,来吸引顾客购买,因此,即便是赠送的试用品,商家也必须确保赠送商品无质量问题且是保障安全的产品。但是,案中商家提供给顾客过期的产品,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商家应负全部责任。
 
  同时,徐律师指出,消费者使用了商家提供的不良产品,对其造成损害的,商家要依法给予赔偿。本案中,商家承担医药费是必须的,但是李女士要求商家赔偿6000元,必须提供出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医药费单据、鉴定报告等,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记者 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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