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草案系为配合2016年7月1日《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施行,拟在法规生效日之前,废止现行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标示值误差允许范围之规范,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该草案将进行为期14天的评论期,以征求各界意见。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系属特殊营养食品,为取代母乳之婴儿**或主要食物来源,故卫福部对该等产品采取加强管理措施,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1条,上市前产品应先经卫福部查验登记,并取得许可证。
2016年7月1日起制造的产品应确保符合《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明确标示并提供产品营养素含量相关信息,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标示不实,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