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参加婚礼喝喜酒,却被
原告张某诉称,去年5月14日11时许,他参加婚宴到某饭店处用餐,因所坐席位餐具未置齐,他呼唤服务员提供未果。随后,他自行到邻桌取拿餐具,因碗边有缺口,在撕餐具外薄膜时割伤右手大拇指。张某说,伤情经密云区医院诊断为手部拇指伸肌损伤(右,除花费医疗费外,因自己是名司机,受伤后还耽误工作。因此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被告饭店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餐具是摆放好的,不清楚原告是为谁取的餐具。按照原告所述,其取餐具的时间正是举行典礼、尚未上菜的时间。另外,餐具外部均覆盖有塑料薄膜,故不可能将原告手指刺伤得如此之深。原告受伤后,公司也积*送其进行治疗。现原告诉求过高,只同意适当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饭店的经营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经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作出有效预警、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现被告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伤害,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本次事故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饭店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