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延边讯 延吉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11日间,被告人姜某独自在无钱支付餐饮消费的情况下,以隐瞒该真相的手段,分别在延吉市个体“包饭店”、“鲜串店”等共计5处消费场所累计消费1073元,无法偿还;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20日间,被告人李某某独自在无钱支付餐饮消费的情况下,以隐瞒该真相的手段,分别在延吉市个体汤饭馆等共计4处消费场所累计消费959元,无法偿还。
除了单独吃“霸王餐”,二人还结伴一起去吃“霸王餐”。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17日间,二人一起在无钱支付餐饮消费的情况下,以隐瞒该真相的手段,分别在延吉市个体“牛排骨汤饭”等共计21处消费场所累计消费6309元,无法偿还。
被告人姜某消费“霸王餐”累计7382元,被告人李某某累计7268元。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无钱支付餐饮款的情况下,却向餐饮业主隐瞒该真实情况,共同或单独多次到餐饮、娱乐场所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李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