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消费者买黄酒喝完才发现已过期 投诉后获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近,刘先生有点担心,因为他刚喝了一瓶过期的 黄酒,“当天买的酒,都快喝完了,我才发现它过期了。”
 
    刘先生来自辽宁,前些天与朋友一行4人经过温岭,在当地一家酒行买了两瓶酒。之后,他和朋友你一杯我一杯,不久一瓶酒就见了底。可就在这个时候,刘先生发现,自己刚喝的酒已经过期了。
 
    “酒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1月12日,而这瓶酒的保质期为3年,就是说我喝的酒已经过期2个多月了。”刘先生说。
 
    在发现酒过期后,刘先生和朋友赶回酒行,向他们讨个说法。谁知,酒行工作人员表示,刘先生买的是黄酒,即使过期了也能喝,对身体没有影响。对于酒行工作人员的说法,刘先生不能接受,“喝了过期的酒,怎么能说没关系呢?”
 
    尽管*终酒行表示愿意给予刘先生退货处理,但是刘先生对酒行的“过期无害”态度不甚满意,便向当地消保分会寻求帮忙。
 
    消保工作人员接到 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刘先生提供的购货发票确实显示他在该酒行购买了两瓶“乌毡帽”牌黄酒,其中过期的那瓶售价350元,而另外一瓶售价240元。因为前者外包装较为华丽,商品标签又在包装内侧,以致刘先生一行在选购时及购买后并未发现过期,而事实上,另一瓶再过一周也要过期。
 
    针对本起投诉,酒行负责人则表示,他们是因厂家方面近来宣传此类黄酒可不用打上保质期,所以才放松了对该批黄酒的日常检查管理,以致未能发现过期。
 
    根据《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保工作人员认为,本起消费纠纷中,酒行方作为销售方,具有义务检查产品的质量、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义务确保售卖的食品在保质期内。
 
    *终,酒行同意刘先生退还另外一瓶即将过期的黄酒,而且除退还刘先生590元货款外,还一次性支付过期酒十倍赔偿款3500元,对此刘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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