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顾客称买到过期巧克力 超市“举证不能”赔偿千元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记者王晶晶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12345政府热线,反映其在超市购买了一块 巧克力,回家后发现已经过期两个多月。4月14日上午,在食药监部门的协调下,超市方面给予张先生1000元赔偿。
 
    当日上午,张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的购物小票。张先生说,3月28日,他在市区某超市购买了一块售价7.2元的巧克力。第二天,当张先生打开巧克力时发现上面已经发霉,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4日,截止日期是2016年1月3日。
 
    随后,张先生向食药监部门反映,并提出主张,要求按照新的《 食品安全法》规定,超市向其赔偿1000元。由于一直没有解决,张先生又向12345投诉。
 
    4月14日,食药监部门邀请超市、张先生进行调解。
 
    张先生说,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偿。
 
    超市方面则表示,因为同一类商品的产品条形码是同一个,仅凭购物小票不能认定过期巧克力就在该超市购买。但超市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过期巧克力不是从其超市流出。
 
    经过调解,*终超市向张先生赔偿了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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