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见习记者唐格桢摄影报道:“我不要求赔偿,只希望超市公开道歉。”三天前,南海的刘先生在好好多超市购买的一瓶千岛酱是过期产品。昨日,刘先生再次前往超市协商,对方否认售卖过期产品,刘先生称将起诉该超市。
产品标识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19日,已过期半年多。
刘先生介绍,4月10日,他在位于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6号的好好多超市购买了70多元的商品,其中包括一瓶价值11.5元的千岛酱。回家后,刘先生打开千岛酱制作沙拉时发现酱的表面有一层水,他这才谨慎地查看了生产日期,惊讶地发现这瓶千岛酱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19日,而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为12个月。
刘先生告诉记者,当晚他就拨打购物小票上的电话,工作人员回复称会通知相关门店,让他第二天过去协商解决。翌日,刘先生拿着购物小票和过期的千岛酱去到超市后,却并没有得到满意答复,“超市经理不但不承认该过期产品来自超市,反而质疑我中途掉包换了一瓶千岛酱。”
刘先生说,在11日的协商中,他进超市办公室门口时便做了声明,“我并不要求赔偿,只是希望超市承认错误,对消费者做出保证不再售卖过期 食品。”对于超市经理刘女士否认售卖过期产品但同意换货的做法,刘先生感到非常不满。他说:“超市经理连过期食品都没查看过,就说可以给我换货,但死不承认千岛酱是超市的,此后我还发现这款千岛酱在我投诉后被下架了。”
昨日上午,佛山日报天天3·15栏目记者陪同刘先生前往涉事超市协商。刘经理解释,此前答应给刘先生换货仅是出于照顾顾客情绪的考虑,希望尽早解决纠纷。她向记者出示了进货单,并称仅凭一张购物小票无法证明刘先生手中的千岛酱是超市卖出的。但刘先生向超市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的请求,遭到刘经理的拒绝,随后刘经理拒绝作出进一步回应。
对于超市不负责任的态度,刘先生表示将到南海法院递交起诉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律师说法
销售商和厂家都应担责
佛山日报天天3·15公益律师团王学堂律师指出,向消费者销售过期的商品,销售商和生产商家都应该承担责任,消费者可向两方要求索赔。在该案例中,若双方矛盾激烈,建议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介入调解。王学堂认为,刘先生的主张较合理,若与超市协商不成功,可通过法律途径,若胜诉可要求销售商十倍赔偿。
编辑/佛山日报移动客户端 陈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