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把“地沟油”加工成食用油还供货 涪陵一老板一审被判刑10年处罚金642万元
3人大肆生产“地沟油”,一部分销售给他人加工成食用油,涉案金额达320余万元。日前,涪陵区人民法院辖区的**起“地沟油”案一审宣判,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2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和李某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图利黑了心肠
据区人民法院介绍,1996年6月20日,李某在涪陵注册成立李某毛皮加工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猪皮、禽畜内脏、禽畜油渣、餐饮废油(潲水油,仅限于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和生物柴油提炼企业。
李某全面负责加工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产品销售,李某莲负责从屠宰场及个体户处收购淋巴结、脏器、血管、猪皮、变质肉等猪肉废弃物,曹某负责加工炼制。李某为李某莲、曹某按月发放工资。
2009年10月开始,李某与垫江某加工厂负责人林某联系销售食用油后,要求曹某将李某莲收购来的猪肉废弃物与收购的餐饮废油(潲水油分开炼制,并将炼制的成色较好的猪油销往垫江某加工厂用于加工食用油,较差的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和生物柴油提炼企业。
5年多销售额320余万
因销往地垫江某加工厂的“地沟油”被查获,在调查中查出李某为供应商。2015年5月22日,涪陵警方将李某、曹某、李某莲等人抓获。
经查,2009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李某明知垫江某加工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仍将其加工厂生产的“地沟油”销售给垫江某加工厂,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
垫江某加工厂将从李某加工厂收购的“地沟油”通过加工后作食用油销到垫江、贵州等地。
犯罪必须付出代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曹某、李某莲明知他人是生产加工食用油而为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人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地沟油”,其行为均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犯罪时间长,且销售金额属特别严重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曹某、李某莲受被告人李某雇用,听从其安排,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2万元;判处曹某和李某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记者 蒋莹
□记者手记
让有毒有害食品 不再重现
“地沟油”是一种质量*差、*不卫生的非食用油。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为了一己私利,追求更多利润,无视法律,生产、销售“地沟油”,实为可耻。
本次涉案者3人获刑,受到了应有的处罚,真是大快人心。这既狠狠地打击了这些不法商家,让他们尝到了危害食品安全是须付出惨重的代价;也警醒了其他商家,切勿以身试法,生产和销售“地沟油”,应当以诚信、守法的原则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
若想让“地沟油”少上直至不上居民的餐桌,仅靠司法部门的严查重判还远远不够,必须建立全社会的防范机制,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监管格局。谁也不是旁观者,该举报的举报,该查处的查处,该重判的重判,才能使之成为过街老鼠,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方能确保市场净化和居民的餐桌安全。
记者 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