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荔城2家餐饮单位销售“毒鱼” 吃多或会致癌

百检网 2021-11-15
    东南网莆田4月7日讯(通讯员 陈晓霞 林智冲活蹦乱跳的青斑鱼居然 检测出 动物性 食品中不得检出的药物—— 呋喃西林 代谢物。东南网从莆田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获悉,近日,该分局对辖区2家 餐饮 服务单位销售药残超标鲜活青斑鱼的行为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 调查 处理。
 
    据介绍,夏季将近,海产品逐渐进入销售旺季,各种鱼类已悄然受到消费者青睐。为保障群众日常饮食安全,荔城食药监分局依法委托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辖区餐饮店经营的海产品进行抽检。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局辖区2家餐饮店销售的青斑鱼均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规定,水产品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因此,2家餐饮店经营的青斑鱼为不合格水产品。
 
    经过调查取证,该局执法人员认为2家餐饮店经营药残超标鲜活青斑鱼的行为已违反《 食品安全法》规定,依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执法人员介绍,呋喃西林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可以治疗牲畜疾病,但呋喃西林及其代谢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会引起疾病,有 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早在2005年,农业部就将其列为禁止使用的兽药,并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食用鱼的养殖。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食品安全法》亦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食药监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尽量选择综合性商场、生鲜超市、大型水产品市场等正规渠道购买鲜活水产品。购买时,应注意选择市场上公示抽检合格的摊位和品种,主动索取并保存好购货票据,若是商家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请谨慎购买,并及时拨打12331向食药监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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