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购买进口饮料包装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状告超市获赔10倍价款

百检网 2021-11-15
     中山商报3月16日讯 饮料瓶上没有在 包装上标示中文 生产日期及 储存条件,这被 消费者廖先生告上法庭。*终,超市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价款,共计6787元。
 
    超市进口饮料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被起诉
 
    2014年6月,廖先生在石岐区某超市购买了16支“美国星巴克咖啡饮料(香草味”和11支“益力多乳酸菌饮料”,共花费了617元。
 
    廖先生发现,咖啡饮料的包装上显示的产地是美国,经销商是广州市某食品商行,乳酸菌饮料的包装上显示的产地是日本,经销商是潮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廖先生认为,这两款饮料的外包装标示没有中文生产日期和储存条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他在2014年6月16日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退回购物款617元并赔偿10倍价款6170元。
 
    超市拒绝廖先生的赔偿要求,辩称“超市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产品外包装上已标有品名、成分、有效期等,并非假冒品。而且超市销售的饮料产品都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他食用后没有产生损害后果,也没有造成身体伤害。”
 
    法院判令超市退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廖先生在超市购买的两款饮料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超市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超市向廖先生退还货款617元并承担赔偿十倍价款6170元的赔偿责任。
 
    超市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超市因在涉案商品买卖过程中向廖某提供包装不合格两款商品,即提供瑕疵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市中院对该案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进口预包装食品上应该有哪些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也就是说,要符合《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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