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于1月11日至15日在福州举行,福建省人大代表田毅欣领衔代表团在会议上提出, 食品质量 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特别是 食品 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安全问题严重危害百姓身体健康和 生活质量,应加强福建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管理。
田毅欣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虽对违反食品安全问题作出规范打击的法律框架,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问题仍未能面面俱到,且长期以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社会诚信制度缺失,导致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制假猖獗。
田毅欣介绍,根据《福建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环保,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或者记录。
田毅欣还介绍,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十条**款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胡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