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超市买到过期饼干 消费者获赔800元

百检网 2021-11-15
    南报网讯(通讯员王小飞记者邹伟日前,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市场 监管分局 处理了一起 过期食品纠纷案,旅客来宁买到过期食品,*终获得800元赔偿。
 
    曾先生从外地来宁出差,下车后在车站边的小超市买了两袋 饼干充饥,结果打开后闻到一股异味,再仔细一看包装上的日期,已经过期了好几天。他找超市理论,要求赔偿1000元,遭到了超市方的无理拒绝。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超市现场进行检查,店方负责人提供了商品的进货台账,并解释说食品在进货的时候没有过期,是理货员的疏忽所以没有及时清理过期的库存食品,并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他们愿意按10倍赔偿 消费者200元,但是曾先生不同意。执法人员指出,按照 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要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在赔偿金额方面,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曾先生的索赔要求符合法律要求。
 
    经调解,超市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并当场赔偿曾先生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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