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晓斌 通讯员 张伟峰不符合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者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按规定的时限发布召回公告,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
《意见》规定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实施分级和限时召回。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以集中销毁处理。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