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0月27日讯(YMG记者 李俊玲 通讯员 丁昊 昨天,记者从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和孙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侯某某和孙某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注重提高食品、食盐的安全使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希望各食品加工业主莫贪便宜违法购进、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否则害人害己悔终生。
案情回顾
今年44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牟平人,男,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04年11月,曾因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销售食盐被烟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没收粉碎原盐800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1759元。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
经审讯,李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和侯某某在芝罘区黄务蔬菜批发市场“秀超压面店”从事面条等面食加工销售,却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间,先后两次以24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人工业盐800斤。嫌疑人曹某某和侯某某使用上述工业盐加工面条、馄饨皮和饺子皮并在市场销售进入流通环节,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案发后,执法人员从曹某某和侯某某处扣押尚未使用完毕的工业盐530斤。
此外,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某在芝罘区祥发小学西侧的出租房从事猪头肉等
不仅如此,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武大军(化名在芝罘区幸福中路256号房屋从事猪头肉等熟食的加工销售,于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间,先后多次以13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工业盐3000斤。武某某使用这些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批发给小商贩,在市场上销售,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案发后,执法人员扣押其尚未使用完毕的工业盐70斤。
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武小军(化名和许娟(化名在芝罘区幸福北街130房屋从事猪头肉等熟食的加工销售,于2011年至2014年4月间,先后多次以4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二人工业盐共计1万余斤。武小军和许娟使用这些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批发给市场上的小商贩,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案发后,执法人员从武小军和许娟处扣押尚未使用完毕的工业盐800余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