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沅陵站9月22日讯(分站记者 陆丹 通讯员 邓晗 万新华9月22日上午,沅陵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被告人张某英,沅陵县人。2015年5月中旬,张某英为了节约成本,明知不是人用食盐,仍从他处购得12袋共计1200斤百仙牌“**精制盐”,已用在自家作坊陆续加工了120斤卤凤爪,并全部在其经营的沅陵县天宁市场摊位销售,非法获利1800余元。同年5月25日张某英在自家作坊加工卤制食品时被沅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现场缴获百仙牌“**精制盐”11.5袋,卤凤爪成品115斤。经鉴定,百仙牌“**精制盐”符合GB/T5462-2003工业盐一级标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
2015年8月24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英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沅陵县人民法院起诉,沅陵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此案,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