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详解新法大变化:
新法第九条说明广告不得使用“***”、“***”、“*佳”等用语。
*限用语
***、***、***、*佳、*大、**、**、**、**、*好、*大、精确、**、*高、*低、*、*具、*便宜、*新、*先进、*大程度、*新技术、*先进科学、***产品、******、**、**、**、*新、*先进、**品牌、**、**、优秀、*先、**、**、全网销量**、全球**、全国**、全网**、****、**工艺、*新科学、*新技术、*先进加工工艺、*时尚、**、**、**、**、*受欢迎、**、销量**、**(****\Top1、**、永久、**、掌门人、****、****、**、****、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词语。
这个一定要注意喽!~赶快自查吧!
新广告法还应注意哪些条款?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部分内容摘自新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