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奖30万

百检网 2021-11-15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18日,临沂市食安办正式对外发布《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市民举报并查实的食品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分级奖励,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对外公开。

    奖励办法适用于对临沂市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举报人可以采取来人举报,电话(12331、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等方式,且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个人信息将不会对外公开。

    奖励办法规定了四个奖励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的,为一级奖励,按涉案货值金额的9%奖励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的,为二级奖励,按涉案货值金额的6%奖励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的,为三级奖励,按涉案货值金额的3%奖励举报人;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的,为四级奖励,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同时,奖励办法还规定每次举报奖励*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受理“首问负责制”避免部门“踢皮球”

    奖励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受理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有关部门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归口受理投诉举报,方便举报人。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同级食安办,由食安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9种食品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举报以下九种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予以奖励。

    一是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是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是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是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是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是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是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是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是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 赵辉

    食品行业人员举报加倍奖励

    被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四个等级,根据举报情况、查办事实相符程度的不同,分别按涉案货值金额的9%、6%、3%、1%奖励举报人。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每次举报奖励*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匿名举报人可获得保密

    办法同时规定,匿名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先举报人;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各级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 周广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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