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国家
《征求意见稿》是在国家粮食局对2004年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后形成的。与《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相比,《征求意见稿》更突出粮食经营质量管理、粮食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内容。
其中,第二十四条指出,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数据库和质量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
第二十五条指出,实行粮食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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