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7月15日电 15日,新华网内蒙古频道获悉,为切实做好全市
一、赛罕区还春堂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6月1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还春堂大药房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检查中“门冬胰岛素注射液”等5种药品现货共计10盒,涉及7个批次,该药店未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供货企业、业务员及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现场查扣的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30.00元。
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17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玉泉区小黑河镇商户无证经营加工馒头小作坊案
6月2日,玉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黑河镇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乌兰巴图村一处加工馒头的小作坊属于无证经营。执法人员立即来到该村,经询问村民找到加工场所,对当事人出示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其加工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执法人员对其场所进行查封,并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其确属无证加工小作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和林县盛乐经济园区天天兴副食超市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经群众举报,6月12日和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林县盛乐经济园区天天兴副食超市经营的食品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标示为内蒙古伊味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蓝莓面包”,净含量100克/袋,确已发霉变质,该超市负责人也承认顾客举报的发霉面包是从他家购买。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该超市,没收腐败变质食品,处以1000.00元的行政罚款。
四、内蒙古颢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6月8日,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内蒙古颢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厨房发现冰柜内“佳阔”对虾3盒,无生产日期,涉嫌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项规定,给予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土左旗大明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案
接12331转办的投诉举报,土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土左旗大明眼镜店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标示为“上海卫康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0530号”产品名称为“卫康牌亲水性角膜接触镜”的四种隐形眼镜共计121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能积*配合调查主动上交了还未销售的医疗器械,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情形,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决定给予了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托克托县村卫生室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半夏露颗粒”案
6月3日,托克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小口村对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闫二耀村卫生室随机抽查药品“半夏露颗粒”,该药品标识为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61405453794,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16年2月,共9盒。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票据,也不能提供供货企业资质,该药品不具有追溯性,卫生室负责人承认该批药品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半夏露颗粒”共购进了10盒,剩余9盒,进货价5元,零售价10元。
该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半夏露颗粒”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卫生室作出了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以货值金额3倍(300.00元的处罚,合计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武川县军军粉条店无证生产粉条案
武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位于武川县可可以力更镇昌兴西街的武川县军军粉条店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粉条。经调查发现,该店于2015年1月13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但一直未办理《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该小作坊无证生产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做出没收无证生产的粉条,没收违法生产所使用的淀粉,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呼和浩特市碧绿青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未标示生产日期桶装水案
6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呼和浩特市碧绿青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桶装饮用水,成品库内发现标示“碧绿青源饮用纯净水”、生产商为呼和浩特市碧绿青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标准号:GB17323-1998、净含量:18.9L的桶装水300桶,未标注生产日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其生产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桶装水的货值金额未超过一万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给予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牛嬷嬷鲜奶栈农大北门店使用过期食品案
6月10日,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牛嬷嬷鲜奶栈农大北门店操作间发现过期食品三种,分别为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可美芒果顶料10瓶(1kg/瓶,生产日期2013年09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常州新区怡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米11袋(130克/袋生产日期2012年12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生产的立顿奶茶4袋(500g/袋,生产日期2012年12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没收过期食品,罚款8000.00的行政处罚。
十、内蒙古维家惠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南方黑芝麻黑芝麻糊”案
6月19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维家惠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标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江西南方黑芝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生产日期为20141215、净含量为240克(6小袋的“南方黑芝麻黑芝麻糊”外包装营养成分表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与其他营养成分钙、铁未做醒目区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对内蒙古维家惠商贸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所有违法违规食品,并处3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