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后35宾客食物中毒 深圳新婚夫妇告酒店索赔百万

百检网 2021-11-15

    结婚摆酒本来是件喜庆的事,不料赴宴宾客集体食物中毒。为此,邓先生夫妇将酒店告上法庭,不仅索赔餐费9.7万元,还提出酒店给予10倍赔偿的要求。深圳宝安区法院一审认为,酒店应对该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判决其不仅应退还餐费9.7万元,还应支付10倍赔偿金97万元。酒店不服提出上诉,16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羊城晚报记者 林园

    宾客确诊细菌性食物中毒

    根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2014年9月19日晚,邓先生夫妇在位于深圳一家大酒店三楼的某酒楼设“邓杨联姻”婚宴,招待宾客约260人,酒店收取了他们的婚宴餐费9.7万元。

    当晚,有多名亲友进食婚宴后先后感觉不适,出现发热、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并于20日起陆续入院治疗。截至9月21日,共有45名患者在宝安区人民医院就诊。

    2014年9月25日15时,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关于深圳市X都大酒楼饮食有限公司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终结报告》,认定35名确诊病例的临床症状符合沙门氏菌引起食物中毒的临床发病特征,在7名患者和当日3名从业人员肛拭子中检测出沙门氏菌,确认本次事件是一起由于沙门氏菌污染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中毒人数35人,并对酒楼作出食品安全的相关建议。

    邓先生夫妇认为,该事件的发生,不仅给他们夫妇及其亲友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更为重要的是给原本喜庆的婚宴蒙上了阴影,带给邓先生夫妇巨大的精神痛苦。

    为此,邓先生夫妇将酒楼所在酒店所属的深圳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酒楼所属的深圳市某大酒楼饮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邓先生夫妇餐费9.7万元,支付10倍赔偿金97万元;同时支付邓先生夫妇因处理事件而产生的餐费、加油费、生活用品费、停车费4871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一审被告被判付10倍赔偿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酒楼承认向邓先生夫妇提供了婚宴餐饮服务,餐费收据上盖有“某大酒店财务部”印章,同时请柬显示,婚宴地点在“某大酒店三楼大厅”。

    法院认为,某大酒店收取了餐费,也提供了餐饮服务,是婚宴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被告的酒店、酒楼所属公司,均应对此次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疾控部门终结报告证实:在当日3名从业人员肛拭子中检测出沙门氏菌,事件是一起由于沙门氏菌污染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两被告公司也没有反驳证据证明人员中毒,是邓先生夫妇自带的食品造成,应当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97万元。

    该院遂做出一审判决:深圳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大酒楼饮食有限公司应向邓先生夫妇退还餐费9.7万元,并支付赔偿金97万元,并支付邓先生夫妇处理事件产生的费用300元。

    酒楼辩称污染源难以确定

    两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昨日,两公司共同聘请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其代理律师称,涉案酒楼生产了菜肴并每桌赠送饮料两瓶,但病人食用的食物种类繁杂,还包括邓先生夫妇提供的酒水、花生等,污染源难以确定。酒楼的留样菜品、厨房用具中,也没有检测出沙门氏菌,酒楼没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其还称,在婚宴中接受餐饮服务的260人中,仅35人符合病例定义,占比约13.5%,不应判决全额赔偿婚宴餐饮费。即使菜品在销售、服务、就餐过程中被污染,酒楼也没有明知的主观形态,因此不能适用惩罚性的10倍赔偿。

    此外,邓先生摆婚宴的酒楼,虽然在该大酒店内,但酒楼和酒店所属公司,各自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各自承担法律责任。该大酒店既非婚宴菜肴的产品生产者,亦非产品销售者,与这起产品质量纠纷没有关系。

    邓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涉案酒楼就在大酒店内,两家所属公司是一个法人,且工作人员也是高度重复,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事发当天,在酒楼聚餐的另一家公司人员也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这说明被污染的食物并非邓先生夫妇婚宴自带食物。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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