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茜 记者陈贤义 发自
提交25日举行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管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及保持期、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目前缺乏监督,食品安全状况差的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