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2日讯(记者 王乐伟 通讯员 胡化念 场所内环境整洁、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查体合格证、禁止使用
《办法》对小作坊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小作坊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有固定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加工,具备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个体生产者。并从生产加工场所要求、设施与设备要求、从业人员要求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另外,根据《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拟开办食品小作坊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其有效期为一年。
《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对社会公开承诺;规定小作坊应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并保存记录;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过期食品生产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应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健康查体,查体合格方可从业。
据了解,《办法》将于2015年4月17日起实施,届时,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小作坊和食品加工“黑窝点”、“黑作坊”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