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东在议案中指出,近些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现行刑法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仍不能达到有效遏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现行的
据悉,目前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典第三章第141条至第144条。对此,吴向东认为,上述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刑事处罚规定并不能达到有效遏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态势,仍需进一步完善。
他建议,必须降低起刑点,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建议法律规定:凡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假冒伪劣食品者,即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并引入市场禁入制度,一旦违法者构成犯罪,则终生禁止其进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领域。
吴向东还表示,财产刑的设定难以体现罪刑均衡以及资格刑的缺失也是造成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事件不断出现的原因之一。他认为,罚金刑在刑罚处罚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罚金的数额要与行为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惩罚性赔偿应当成为惩治犯罪的利器。此外,对于利用资格从事犯罪的个人或单位,适用资格刑,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例如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等,将有效遏制我国食品药品犯罪屡禁不止、恶性事件层出不穷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