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朱朝贵报道:为让
顺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两被告人系夫妻在大良大门小湾某某街一无牌出租屋,将购回的“AB粉”和“无根剂”等添加剂用于生产黄、绿豆芽,并将豆芽运至大良金利蔬菜批发市场销售,平均每日销售1000斤。
2014年7月9日,公安机关到该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和吴某甲,现场起获成品豆芽16桶(每桶约重80斤、半成品豆芽69桶(每桶约重80斤,并在该出租屋起获疑似禁用食品添加剂一批。经鉴定,抽检的豆芽中,检出6-芐基腺嘌呤成分和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送检的A粉、B粉、无根水等所有检材中均检出6-芐基腺嘌呤成分。
据介绍,2011年,卫生部、国家质监总局明确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到李某某、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后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九日及吴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