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晟
消费者吴某诉称,2014年8月21日至9月2日,他在被告北京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家西饼店处订购生日蛋糕等食品共计花费56256元,并开具了正规发票。吴某随后提取了蛋糕,但发现食品并未标明保质期、配料表、生产厂家、净含量等法定信息。
吴某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裱花蛋糕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本案涉案的食品属于现制现售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另外,本案不适用裱花蛋糕(SB/T10329-2000的行业性推荐标准;综上,吴某退还产品价款及十倍赔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裱花蛋糕不适用现食现售食品,现食现售应当是在该食品公司门店中食用的食品,一旦拿出被告门店就应当适用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同时,被告在配送蛋糕时并未提醒原告注意产品保质期等事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所售的食品包装应当进行相关标注。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