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市和乐食品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学忠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清)质监罚字〔2015〕7号 |
案由:天津市和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天津包子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天津市和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津包子(生产日期 2014年06月22日猪肉馅、生产日期2014年09月24日三鲜馅、生产日期2014年08月20日香菇油菜馅,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GB19295-2011标准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三十二 条第三十九 条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