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鲵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加强资源保护、积*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农业部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大鲵野生种群及栖息地的保护,强化大鲵增殖放流监管,切实提高放流质量和效果,并要坚决杜绝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要建立养殖大鲵标识管理制度和可追溯体系,自2015年6月1日起,经营利用和运输具有标识的养殖大鲵,不再需要申办相关审批手续,各地渔业部门不再向其发放《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要加强大鲵市场监管和疫病防控,严厉打击违法捕捞和经营、食用大鲵及其产品等行为。要强化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野生大鲵保护和养殖大鲵经营利用的关系;倡导健康饮食习惯,不食用野生大鲵;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参与大鲵保护,促进产业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特约记者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