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徐佳 记者谭彩丹 发自
通知规定,通过会议营销形式宣传的保健食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不得现货销售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不得举办会议营销。通过会议营销形式宣传保健食品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通过虚构或混淆保健食品原料,导致销售的保健食品价格明显超过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长效监管机制,把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要加强对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举办者、品种和场所提供者的诚信管理;要根据对会议营销监测和接到的消费投诉等情况,建立信用档案,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举办者、品种纳入“黑名单”;要加强与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加大对违法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