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四川讯 2014年12月30日,由四川省
《规范》要求,食品生产厂区应远离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不得建于受污染河流下游或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企业物资采购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物资的内容。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相关负责人隔离不合格品或可疑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规范》明确,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应专库专用,不得混放,过敏源及转基因原料应专区存放;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鼓励企业建立产品检验信息平台,逐步推进监管信息与企业检验信息对接。
对于不合格食品的召回,《规范》提出,凡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三类情况,企业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建立召回档案。(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