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刘茸在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此次修改涉及章节内容较多,改动部分较大,涉及了
仓储物流企业对食品的贮存运输首次纳入规范
此前,食品的贮存运输一直被视为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活动”,以涵盖而不单独规定的方式存在于法律中。但近年来网购方兴,占线上交易相当比例的食品交易面临的各种问题开始受到重视。6个月前,
本次修改中增加了如下内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媒体可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督力度 但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重大修改则涉及公共舆论领域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在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是以“个别举报—媒体跟进—主管部门做出反应”的模式爆发的现实情况下,本次修法对这一模式做出了鼓励,具体为规定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需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删去原草案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从而允许媒体更快地对举报做出反应。
但另一方面,草案也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标识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近年来炙手可热的转基因食品论战,这次修订草案则以相当低调的方式作出了回应。
针对不少人呼吁转基因食品应当明确标识,草案援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但具体以什么方式标识、食品标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何区别、如何定义“按规定”等问题,草案均未回答。
另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但其中“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升高罚款下限
此次草案对法律责任章节做出了较大幅度修改,例如,加入了“明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仍提供场所”者的连带责任;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这类严重违法行为,首次加入人身处罚,允许拘留责任人;上海福喜事件这类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过去在法律责任中处于盲区,此次则被纳入规定;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等。
另一方面,罚款幅度也有调整。一些原先规定范围在“二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处罚,被认为裁量幅度过大,下限上升至一万元,与此相似,“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的罚款也被调整为“二万元至五万元”。某些已规定惩罚原则且“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规定: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至此,在修订草案一审稿已大大加重现行法中处罚条款,且首次设置“上不封顶”式处罚的基础上,二审稿收紧罚款下限,使得违法成本再次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