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日前,由四川省工商局和四川省食药监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省专门针对食用农产品流通市场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责任主体、市场准入、追溯管理、监督检查及惩处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四川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站,配备食用农产品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自检制度和检测记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等级证书,否则不得销售。《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货台账制度,不得销售含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运输过程中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混运。

    对于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办法》要求其要配备专(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管理职责进行公开承诺。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宣传公示栏,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管理档案,并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日常质量安全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办法》规定,四川本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地证明;省外进入四川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当进行检测并证明合格后才能销售。

    在追溯管理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机打小票或手工书写清单及其他有效票证,并保存不少于2年。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日常巡查,侧重检查主体资格、台账记录、质量凭证、贮存销售是否合规等情况。县级及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检验结果及产地信息,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辖区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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