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四川讯 2015年1月1日起,四川省
《办法》对
在责任主体方面,《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为市场销售食用
对于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办法》要求其配备专(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管理职责进行公开承诺。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宣传公示栏,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管理档案,并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日常质量安全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要求,省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地证明;省外进入该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在追溯管理方面,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机打小票或手工书写清单及其他有效票证,并保存不少于2年。
在监督检查及惩处方面,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辖区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严惩。(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