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致全省食品流通经营者的公开信

百检网 2021-11-1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流通经营直接服务消费者,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后一公里”。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者(指食品批发、零售、贮运的企业和个体户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着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就我省的食品流通安全形势看,无证经营、不履行索证索票义务、超标准、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和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贮存经营来源不明冻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仍大量存在。广大流通食品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主体责任和经营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坚持做到 “十个必须”,“十个不准”,依法经营,售良心食品,努力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秉承食品安全“大德善政”的监管理念,将按*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要求,采取“问题导向、清单管理、靶向治理”的工作方法,多措并举,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对食品经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绝不姑息迁就。

    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拨打“12331”举报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照《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高给予50万元奖励。让我们共同携手,为营造更加安全的、可信赖的公众食品安全环境而努力。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3日

    十个必须

    1 必须持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亮证经营;

    2 必须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

    3 必须做到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4 必须做到销售的食品与供货方提供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一致,食品在有效保质期内;

    5 必须做到经营场地环境卫生、摆放整齐,按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销售、贮存食品;

    6 必须做到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符合标签标识的名称与生产日期、营养成分表、厂名厂址、保质期、标准代号、贮存、添加剂名称、生产许可证号(QS等八项内容规定;

    7 必须做到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8 必须做到销售的进口食品具有检验检疫卫生证明书、海关报关单、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等;

    9 必须做到专区(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设置有醒目标志;

    10 必须做到在酒类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国家禁止向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

    十个不准

    1 不准在污染环境经营食品;

    2 不准销售掺杂使假食品;

    3 不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4 不准销售变质腐败食品;

    5 不准销售标签标识不合格食品;

    6 不准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食品;

    7 不准销售超标准、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8 不准销售病死、毒死畜禽肉及用作原料加工的熟食品;

    9 不准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10 不准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

    制图/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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