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不要求一般类鱼类及其它种类非脊椎水产动物经营者申请许可

百检网 2021-11-15

    2014年11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林务字第1031701064号令,一般类鱼类及其它种类非脊椎的水产动物不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6条第1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野生动物的饲养、繁殖、买卖、加工、进口或出口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执照,方可为之。

    前项野生动物的饲养、繁殖、买卖、加工的许可条件、申请程序、许可证登载及其它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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