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
专项行动中,自治区局将对2007年11月21日以后生产,标示QS号,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及2008年1月1日以后生产,未标示QS号的产品,按假药论处。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生产,标示QS号,以非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形态出现的产品,请质监部门协查。经协查标示的QS号为虚假的,按假药论处;标示的QS号真实,涉嫌虚假夸大宣传,并违反食品标识标签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同时,自治区局要求辖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注意倒查,深挖生产此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或黑窝点。
(钟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