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仍在卖、临期变散装、“三无”充正品……藏在超市合格产品中——
这样的
梁素梅
舌尖上的
1
问题
过期食品 依然在卖
问题描述
过期食品就应该立即下架,是**不应该再进行销售的,然而个别超市监管不严,“舍不得”及时处理,一些已经过期食品还在售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1]
一消费者反映:“我在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看见超市正在买一送一促销鸭血和打折销售超市自制腌排骨,于是就买了两盒鸭血和一盒腌排骨,出于对大超市的信任就没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回到家里一看,沃尔玛促销的食品居然都是过期食品,过期多日的食品咋还在买一送一打折促销呢?”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接到市民投诉后,按照《
[案例2]
类似情况在其他大型超市依然存在。消费者王先生反映:“我5月2日在蓟县家乐超市购买了一盒半干海参,回来一看商品标明商品包装日期为2014年3月28日,保质期到2014年的4月17日,这盒海参居然都已经过期了半个多月了,于是我向工商部投诉了此事,超市方态度还十分强硬根本连道歉都没有,两个月过去了工商局对于过期食品调查还是没个说法。”
[案例3]
另一位消费者反映:“我今年3月16日在乐购超市上海道店购买了5袋‘葱油蚕豆’,发现4袋蚕豆保质期是到3月11日,一袋蚕豆保质期到3月14日,5袋蚕豆均为过期食品。”
记者从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已经对该超市如此售卖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4]
还有消费者反映:“我*近在河西区的世纪联华超市购物,发现该超市生鲜肉品区域售卖的鸭胸肉都已经发黑了,肉品颜色不新鲜,于是仔细看了一下商品的价签,商品价签却显示商品为‘鸭颈’,保质期都已经过了好几天了。”
记者从消费者处得知,消费者将情况反映至河西工商部门,河西工商部门表示对于生鲜肉品的质量问题工商部门无从调查,需要消费者找到畜牧主管单位来鉴定肉品的质量,对于商品过期问题,经过调查为超市工作原因所致,工商部门并未立案进行调查。
[案例5]
消费者魏先生反映:“我6月26日在大润发超市长湖路店购买了1盒秋梨枇杷膏,准备食用时却发现该商品生产日期是2013年5月15日,保质期到今年的5月14日,咋过期了一个多月的商品超市还卖呢?”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已将该问题反映至河西工商局,工商部门正对此事展开调查。
相关法规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对于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有着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就是说商家销售过期食品不论是故意为之,还是管理疏忽,都会受到严厉处罚。同时对于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给予10倍的赔偿。
记者走访
记者采访时发现,有些超市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专门设立了临期食品专柜,降价销售。而大部分超市并没有这样的柜台,消费者购买时只能仔细辨认食品的保质期,唯恐将即将过期又一时吃不完的食品买到家。
2
问题
散装食品 暗藏猫腻
问题描述
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时,超市现场称重包装。但记者发现,有的超市将临近保质期的袋包装食品拆散销售,这样食品的生产日期就变得模糊了,令消费者迷惑。买到家后往往吃不完就不新鲜或者变质了的情况时常发生。
[案例1]
一名消费者向本报反映:“我于2014年6月6日在乐天玛特超市北辰店买了一袋称重徐福记果冻,看到超市价签标明包装日期为6月6日,保质期到2015年5月31日。打开塑料包装准备食用果冻时却发现里面的碗装果冻上还印有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4日,保质期为12个月,也就是到2015年的3月份,咋超市一下就给果冻的保质期延长了2个月呢?”
记者了解到,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北辰工商部门已对超市做出行政指导。
[案例2]
消费者反映在人人乐超市西湖道店购买几袋山楂蜜饯,包装上粘贴的标签标明商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消费者打开包装发现内装小包装食品上同时又标注生产日期为“2013 08 31”,商品保质期为12个月。
据悉,南开工商部门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案例3]
另有消费者反映其在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购买小包装“水发海参”,其称重价签只标注包装日期,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近期本报已接到多位消费者反映,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销售的散装食品商品价签只标注包装日期,无保质期提示,同时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也未标注产品必要信息。
据悉,和平工商部门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者走访
为何商家售卖的散装食品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呢?记者从一些基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散装食品一般是超市管理的薄弱之处,按照规定每批散装食品在上架之前都要先张贴好散装食品管理卡,同时散装食品的价签同样要标注包装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至于为何超市会出现各类散装食品问题,究其原因就是处罚过轻。记者发现,通常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散装食品存在的问题,只会进行行政指导或者责令整改并不会做出严厉的行政处罚,没有罚款的震慑力,商家自然会疏于对散装食品的管理。
3
问题
预包装食品 监管能否更严格
问题描述
预包装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重要标志就是定量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标识等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然而,一些超市售卖的预包装食品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案例1]
有消费者反映:“我在永旺超市梅江店买了两盒一模一样的对虾,回家打开包装却发现一盒对虾根本没有厂名厂址,一盒对虾却标注两个不同地区的产地,这样的食品让人怎么敢吃?”记者了解到,西青工商部门已经对该超市上述销售行为按照虚假宣传进行经济处罚。
[案例2]
还有消费者反映:“我在武清一家超市购买了几袋当地特产‘狗屁果仁'’狗屁黑豆‘’狗屁青豆‘,发现食品配料表中居然出现’祖传秘方‘字样,不知道这’祖传秘方‘是个啥东西?”
记者获悉,武清工商部门已对此事立案调查并进行了处罚。
[案例3]
消费者反映:“我在华润万家超市黑牛城道店购买了一盒笔管鱼,该商品上却没发现营养成分表,不是说预包装食品都应该有营养成分表吗?”
记者从该消费者手中看到购买的这盒笔管鱼,记者也就营养成分表问题采访食品行业专家,该专家看过标签后,表示这个食品标签自相矛盾。该专家介绍说:“**看这个商品的配料表,配料表中只有标注’配料:笔管鱼、纯净水‘,那这个商品应该属于速冻生鱼,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生鲜食品是可以豁免标注营养标签的。再仔细看一下该商品的执行标准为'SB/T10379’、名称为《速冻调制食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豁免标注种类并不包含调制食品,作为调制食品应该标注食品营养标签。调制食品,顾名思义就是经过辅料、食品添加剂等调味制作加工的食品,然而该商品配料表中只有笔管鱼和纯净水,显然不是调制食品,为何却执行调制食品的国标?该食品标签为何如此矛盾重重,希望工商部门能够调查一下商品的来源渠道。”
[案例4]
消费者反映:“经常在晚上8点左右,滨海新区一家超市会对酱货食品进行清仓处理,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该超市经常将原来就有包装的小包装火腿等酱制品的塑封真空包装拆掉,将包装里的食品又重新装进塑料餐盒内用保鲜膜包好后,粘贴上价签条码就清仓销售,重新包装的清仓食品连生产日期、保质期都没有,很多人看到打折便宜就买,也不想想超市为啥这么费劲地将食品拆包后再包装销售呢?”
接到市民反映后,记者于晚7点来到该超市,记者看到该超市已经将酱货食品等打折销售,打折的酱货食品均用食品餐盒及保鲜膜二次包装,商品价签除标明“清仓打折”及价格外,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一款800g恒慧北京烤鸭为例,观察正价销售商品内装烤鸭为真空包装,真空塑封包装外还有一个密封塑料袋包装,外包装塑料袋印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然而记者看到打折的该商品已经被人为将外包装袋去除,只有包装烤鸭的塑封真空包装外粘贴有商品价签,价签除价格外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对于该超市此类预包装酱货拆掉原厂包装而重新二次包装销售的行为,滨海新区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给予了处罚。
[案例5]
消费者反映:“我在华润万家龙洲道店购物,看见该店售卖的袋装鲍鱼价格也挺贵的,仔细看看包装标明为‘黄金鲍’,这鲍鱼可够神的,宣称可以抑制癌细胞、滋阴养肝、固肾利尿,鲍鱼居然成了万能药,不是忽悠人吗?我当场就反映给北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来到现场就让这商品下架接受调查了。”
记者也从工商部门了解到,《食品安全法》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都明确规定,食品不得标注预防及治疗疾病的作用。记者将此情况反馈给华润超市,该超市表示已经整改。
[案例6]
《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但*基本的检查生产日期、保质期这个环节有的超市也能疏忽,其中就有消费者反映在永旺超市中北店购买的即食鱼系列及沃尔玛河东店售卖的“沃尔玛**”清水笋,商品外包装根本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接到消费者举报,西青工商部门对永旺超市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沃尔玛新开路店销售的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沃尔玛**”清水笋,河东工商部门尚未进行相应处罚。
[案例7]
消费者反映:“我于8月15日在蓟县新世联华超市购买的750g的固元膏,购买后发现该商品生产厂家为江苏徐州的一家企业,而商品外包装并未找到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一栏标明‘见电子秤标签’,而商品上却贴着一个新世联华超市的价签标明生产日期就是8月15日。咋超市当起厂家的‘后勤兵’了呢,原本出厂就应该打印的生产日期咋让超市自己打呢?如此标注生产日期,岂不是商品每天都是‘新鲜’的?”记者了解到该消费者已将问题反映至蓟县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正在调查。
问题
农副产品出问题找谁
问题描述
超市买的农副产品,归谁监管,工商和农委互相推脱,令消费者不知所措。
[案例1]
消费者反映:“我在开发区永旺超市买了1盒草莓,回家准备食用时发现草莓已经变质,仔细查看一下草莓标明为四川草莓,产地四川。但草莓的包装盒上又同时印有产地为河北省隆化县,草莓盒上的包装日期保质期根本全是空白的。这种产地都不明的变质草莓让人根本就没法吃,于是我就找到开发区工商局进行投诉,工商局说草莓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食品,让我去找农委。于是我就找到滨海新区农委投诉,可农委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要是在滨海新区田间地头产的草莓有问题,他们能受理,农委也没有进入流通环节(超市卖场内执法的权利。草莓也是直接食用的东西,不管是食品,还是农产品,有了问题消费者该找谁投诉?真是令人迷糊了。”
[案例2]
同样的问题,有消费者反映其在华润万家奥园店购买盒装海参无厂名厂址,消费者在永旺中北店购买盒装小龙虾包装全部为外文无中文标识的问题,消费者在找到工商部门反映后,被告知上述商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应找农业主管部门反映。
专家解释
记者了解到,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例如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以及米、面等粮食作物初制品。水果、蔬菜、毛茶、花生、芝麻等油料植物以及其初加工的毛油。畜产品、奶制品、水产品、蛋类产品、蜂类产品等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记者从食品行业专家处了解到,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界定有着很强的专业性。该专家为记者举例说道:“从超市买的散米、散面应该属于食用农产品。但小包装米面,包装附有QS标识的就会被定义为食品。同理,像没有包装的鱼虾、畜禽肉、散茶、瓜果蔬菜、鸡蛋都属于食用农产品。但上述商品包上包装并标注QS标识通常也会被认定为食品。”
记者走访
一旦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会投诉到管辖地工商部门那里,由属地工商所进行检查和处理。记者在调查过程中,接触到不少基层工商人员,工商南开分局南开东马路所王喜萍所长说:“像肉禽蛋菜等市民生活必需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也都是餐桌上的原材料,监管问题却令执法人员十分头疼。”有时在执法检查中,看见超市里售卖的肉又干又黑了,但一检查票证齐全,工商部门就不能再过多检查了。一旦有消费者反映这些问题,明明看着蔬菜、肉等已经变质,一旦按照《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处罚,商家就会以“我卖的是初级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为借口来应付工商部门调查,要对处罚结果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考虑到这些因素,很多基层执法者对于初级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也就不是十分严格了。而超市便有空可钻了。
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商家对于销售问题食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赔偿倍数,也同时加大行政处罚手段。然而一些食品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也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记者了解到近期全国人大已经对于《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开始实施论证及听取公众意见建议阶段,本次修订,更加突出一个“严”字,只有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更加强有力的执法措施,更加高昂的违法成本,才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保证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本版漫画 孟宪东 绘制
本版照片 本报记者 梁素梅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