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检察日报》上看到一位人大代表的一段话:对
近年来,国家陆续下发了文件,加大对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各地均查处了多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得到净化。以前在市场上出现的加了瘦肉精的色彩鲜艳的瘦肉、加了“无根水”出芽又白又长的豆芽等不安全食品销声匿迹。可食品种类琳琅满目,在查处地沟油、毒豆芽、瘦肉精等典型案例之外的食品是否安全呢?在查处这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员面临“三难”。
一是取证难。该类犯罪在取证方面,在注意收集一般犯罪四个要件方面的证据中,重点证据主要是问题食品检测以及销售数量掌握。在实践中,被检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是否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等关键性证据难以取得。在查处销售量方面,食品边生产边出售,公安机关往往扣押的只是少量产品,其他已经销售的是否与查出的食品同样存在问题,相关证据难以取得。
二是定性难。生产、销售食品犯罪案件,由于缺乏相应的鉴定意见,审判机关往往认为该食品难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其行为无法以刑法一百四十三条、**百四十四条进行追究刑事责任。有些案件查处的问题食品数量能够达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便以此罪名起诉。可大多数案件,销售数额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无法得到追诉。
三是判决难。由于食品安全犯罪办理中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案件在审判阶段,办案人员认为案件证据不理想,便对被告人处以较轻的刑罚。其办案的社会效果难以体现。
鉴于以上原因,期待有关食品质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等行政法规更加完善,具备可操作性,并加大普法宣传,使生产者、销售者自觉履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更加紧密,对食品鉴定程序达成共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能够解决办案中实际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能够出台。这样,办案机关就能够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办成铁案,其犯罪行为得到强有力地遏制。不要让人民群众有“三怕”思想,让我们的餐桌更加放心、更加舒心。(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赵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