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记者从菏泽市
通知要求,督促生产企业强化责任意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抓住原辅材料、生产场所和设备、工器具消毒设施、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生产记录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内容,认真组织自查整改,必须做到“六个严禁”;严格规范标签标识和产品出厂检验,不准出现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标识信息不真实、不经检验出厂等现象。
要求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整合监管资源,建立食品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监管人员和监管责任;结合桶装饮用水季节隐患特点,强化日常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摸清辖区内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加大突击检查、飞行检查的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惩。
根据日常监管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等信息,开展靶向性抽验,尤其是对大肠菌群、致病菌等指标不合格的饮用水,及时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立即召回产品,并通报和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监督企业彻查原因,限期完成整改。
同时,加强与公安局食药环侦察支队的协调配合,坚决打击违法生产加工桶装饮用水行为,及时取缔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大桶水”黑窝点、黑作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