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李某销售的酒被鉴定为
李某诉称,去年9月,他向一家商贸公司进酒,其中有一箱五粮液,价值3780元。该公司当时承诺假一赔十。同年10月,他将这箱五粮液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王某,王某饮用后发现酒有质量问题,找他索赔。他将该批酒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结果显示不是五粮液。为避免损失扩大,他十倍赔偿王某,共计4.5万元,并向商贸公司追偿该款及鉴定费等。
商贸公司对该箱五粮液系假酒没有异议,但称是从别人手上进的货,进货价300元,其事先并不知道是假酒,也未向李某做出假一赔十的承诺。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是从个人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的该箱酒,进货时亦未审核出货人是否具备销售五粮液的合法资质及正规渠道,应当能预见该箱酒并非真品,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返还李某货款,给付赔偿款、鉴定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