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
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委托并获得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获认证的有机产品、产品*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以及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此外,进口有机产品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未如实申报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