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上午举行"惩治危害
这五个案例分别是: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例第12号;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检例第13号;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检例第14号;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检例第15号;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检例第16号。
据统计,2011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1203件2638人、1502件3490人,批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2975件4344人、4323件6631人。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高检院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其中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362件531人。
从严从重打击 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答记者问时说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从严惩处。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了从严打击精神: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如检例第12号中被告人柳立国,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体现了从严适用刑罚的精神;
第二,坚持适用较重罪名定罪处罚。如检例第15号, 朱伟全、曾伟中二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构成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则应在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第二档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如果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根据其犯罪数额,则应在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第三档法定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检察机关以朱伟全、曾伟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人民法院以朱伟全、曾伟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个月;
第三,注重加大对危害食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和条件。如检例第13号,徐孝伦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徐体斌销售金额为3.4万元,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叶建勇和杨玉美的销售金额均为2.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团伙犯罪、共同犯罪成常态 检察机关深挖力求除恶务尽
聂建华还介绍到,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成为常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共同犯罪,加强对"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上下游链条的打击。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对相关上下游犯罪环节的深挖,力求除恶务尽。如检例第14号,虽是孙建亮具体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肉牛,但陈林、郝云旺、唐连庆、唐民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肉牛,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据此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孙建亮、陈林、郝云旺、唐连庆、唐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从严惩处渎职行为 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渎职厅副厅长关福金介绍到,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检例15号、16号两个案例均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处理结果上也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放纵犯罪行为;其次,准确界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后,明确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检例第15号,黎达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款,同时,黎达文违背所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黎达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数罪并罚。检例第16号,赛跃、韩成武均因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被数罪并罚。
*后,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说到,发布这一批指导性案例,一是指导检察机关正确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有力震慑犯罪分子,体现了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精神,也体现了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注重惩办其背后的食品监管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工作要求;三是推进检务公开,发挥宣传、教育作用。向社会及时公布这一批指导性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果,有助于广大民众知晓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认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认清其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