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
《通知》指出,2012年第四季度以来,工商总局等10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等标识商品行动,收到了良好效果。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等标识的危害性。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等标识违法生产销售有关商品,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声誉。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严明党纪政纪,不授权冠名"**"、"**"等标识,不购买使用涉及"**"、"**"等标识的物品,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良好形象。
《通知》强调,要制定严格的举措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预算资金用途,严禁申报、分配预算资金用于涉及"**"、"**"等标识的物品;规范采购行为,严禁采购涉及"**"、"**"等标识的物品;完善财务制度和支出流程,严禁报销列支涉及"**"、"**"等标识物品的经费支出;强化审计监督,将涉及"**"、"**"等标识物品的事项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定期对社会上盗用冒用本部门"**"、"**"等标识的信息进行筛查,将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向工商等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做好打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审计,加大对涉及"**"、"**"等标识问题的监督力度;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等标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上滥用"**"、"**"等标识的产品和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调查、处置涉及"**"、"**"等标识的投诉举报事项。严格对涉及"**"、"**"等标识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使用涉及"**"、"**"等标识物品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 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通知》,"**"、"**"等标识包括:
--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等标识。如"××部门**"、"××机关**".
--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等标识。如"××会议**"、"××活动**".
--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等标识。如"××礼堂**".
--类似"**"、"**"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