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卫东 发自大连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
一些委员在审议时认为,根据国务院要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的要求,条例中对政府食品安全经费保障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建议将经费投入保障的规定单列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提供保障。"另外,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时,应当对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使用予以规定,增加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还有部分委员认为,要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细化责任追究对象。因此在条例中应增加一条,对省、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同时建议将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客观及时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写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