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廖蔚在
杨某彬在东莞市东城区经营一家原味汤粉王店已有数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22时许,为了让其店铺销售的猪肉口感更好且能长时间保鲜,余某炼在原味汤粉王店铺内,将亚硝酸钠添加到腌制猪肉的生粉中。
2012年7月1日7时许,杨某彬明知余某炼调制的生粉添加了亚硝酸钠而继续用来腌制猪肉,并将其腌制的猪肉做成汤粉销售给顾客吃。当天上午,周某前等13名顾客先后在该店食用添加有亚硝酸钠猪肉所制作的汤粉,随后相继出现恶心、呕吐、四肢无力甚至昏迷等症状,经诊断均为亚硝酸盐中毒。东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周某前等人食物中毒致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炼、杨某彬明知亚硝酸钠会对人体有害,仍以牟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其中,余某炼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杨某彬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