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和店员分别被判二年和二年半,罚款2000元
新快报讯 记者邹柳洲 通讯员廖蔚 报道吃完
杨某彬原系东莞市东城区周屋路原味汤粉王店的店主,余某炼系该店的员工。二人明知
7月1日早上,周某前等13位市民先后在该家原味汤粉王店食用添加了亚硝酸钠的猪肉所制作的汤粉后,相继出现恶心、呕吐、四肢无力甚至昏迷等症状,13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均被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炼、杨某彬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炼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